
(一)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新旧衔接的规定摘录如下:
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
采用分次拨款的现有补助项目在首次执行日之后拨入企业的款项,以及企业首次执行日之后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适用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
(二)新旧衔接的理解分析
“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可以这样理解: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执行新准则之前的政府补助,除部分特定直接计入“补贴收入”外,几乎都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后,如果形成固定资产则已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则应对冲核销,需结余返还则已上交。那么首次执行日原制度下专项应付款的余额则应是尚未完工项目的资金余额,这部分专项应付款,属于执行新准则前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即:执行新准则前已经作为专项应付款确认,如果在没有满足项目完工后才能转入资本公积、对冲核销或上交的条件之前执行新准则了,那么它就应该构成新准则专项应付款的一部分,这就是新旧的衔接,而不能简单地用新准则对专项应付款的定义将其排除。
2006年12月31日按原《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专项应付款余额直接过渡到新准则的专项应付款,等满足条件后再相应转资本公积、对冲核销或结余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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